教育政策法規 第六章-第八章(1 / 2)

第六章

法的含義

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的規範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法的特征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範

2.法體現著國家意誌

3.法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

4.法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

教育法規與教育法律的區彆

1.製定機關不同

2.表述的具體程度不同

3.適用的範圍和模式不同

4.穩定程度不同

根據法律規範對權利、義務關係的調整方式,可以分為義務性規範和授權性規範

教育法律法規的地位

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係中的地位可以概括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教育法是憲法的實施法

教育法律法規的功能

㈠規範功能

㈡標準功能

㈢預示功能

㈣強製功能

教育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㈠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

3.國家

㈡教育法律關係的客體

1.物質財富2.非物質財富3.行為

㈢教育法律關係的內容

不同的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其法律權利、法定義務的具體內容都不同

第七章

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方式

1.切實縮小校際差距,著力解決擇校問題

2.加快縮小城鄉差距

3.努力縮小地域差距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1.發展教育事業

2.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