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的含義
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的規範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法的特征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範
2.法體現著國家意誌
3.法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
4.法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
教育法規與教育法律的區彆
1.製定機關不同
2.表述的具體程度不同
3.適用的範圍和模式不同
4.穩定程度不同
根據法律規範對權利、義務關係的調整方式,可以分為義務性規範和授權性規範
教育法律法規的地位
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係中的地位可以概括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教育法是憲法的實施法
教育法律法規的功能
㈠規範功能
㈡標準功能
㈢預示功能
㈣強製功能
教育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㈠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
3.國家
㈡教育法律關係的客體
1.物質財富2.非物質財富3.行為
㈢教育法律關係的內容
不同的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其法律權利、法定義務的具體內容都不同
第七章
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方式
1.切實縮小校際差距,著力解決擇校問題
2.加快縮小城鄉差距
3.努力縮小地域差距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1.發展教育事業
2.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