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法! 夜幕降臨了。距離餘景逃離追捕……(2 / 2)

獵者聖鎧 9506 3393 字 11個月前

“你為什麼要問這個?”

“來曆不明的東西,用著也不順心吧。”

“好吧,我就知道你會問的。”她像是早有預料,平淡地說,“這套鎧甲是一個叫柯國的科學家的作品,不過現在他已經不做這一行了。”

“它為什麼被製造出來?”

“原本是一個公司為了將鎧甲應用於軍事之中,但是後來因為一些原因,企劃最後終止了,不過他研究的另外兩套鎧甲也在彆人手上,不過現在活躍的人也隻有你了。”

“是這樣嗎……”我仔細地思索了起來。雖然不知道她說的是不是真的,但是拿著這套鎧甲,總是有好處。

“你想怎麼處置這套鎧甲?”

“先留著吧,它還有用。”我看著召喚手環,心想。

次日,餘景被徹底封殺。網暴者的真實信息也被找到,警方保留了證據,對所有侮辱誹謗的侵權行為截屏保留,並申請調查令,持調查令至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調查出網暴者個人信息,並申請行政訴訟,網暴者終於被繩之以法。

當然,這僅僅是成功的案例。網暴在現在的時代,已經成為常態。

舌頭沒有骨頭,鍵盤沒有利刃,但有時候,它們可以刺穿人的心臟。而隱藏在黑暗中的,或者說“透明”的網暴者卻難以找到。因此讓很多人覺得,難道法律對於網暴者無能為力嗎?

這個觀點顯然是錯的。

對於網絡暴力,無論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刑法,都有相對應的處罰措施。

民法典摘選:

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儘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五)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乾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名譽權本質是對一個人人格的尊重,你希望彆人尊重你,首先你要尊重他人。

而人性的黑暗就在於,我們喜歡揭彆人的短,站在道德的製高點上指責彆人的錯誤,甚至隻是為了掩蓋自己有過同樣的錯誤罷了。

“開局一張圖,內容全靠編。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網絡空間中的猴子們喜歡把他人標簽化,而忘了屏幕之外的人都是有血有肉的人。

空洞,淺薄,這些帶來的就是觀點的極端和情緒的殘暴。

人們習慣對他人進行非黑即白的判斷,而這樣的判斷,極其容易演變成一場……

處刑。

法院的調查令,有些會立刻發下,而有些需要立案才能發下,可是立案又需要網暴者的真實信息。這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有人的地方,就有霸淩。無法更改,無法製止。我們隻能在力所能及範圍內,利用法律,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