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抓獲 手上拿著,嘴裡吃著,上警車……(1 / 2)

潛世界 魔幻老頭 3820 字 9個月前

手上拿著,嘴裡吃著,上警車前,戚閔看到人群中的房東鄒家華,還打了個招呼。

對方正站在另一個垮起個批臉的中老年男子旁邊,說著什麼,旁邊還站著一個警察。

戚閔猜測,那估計是三樓的房東。

鄒家華就這樣看著戚閔提著大包小包,嘴裡塞滿,擠出笑容上了警車。

警車開走。

戚閔從窗戶探出頭一邊吹風,一邊還往這邊看。

依依不舍的眼神,仿佛再也不會回來了。

鄒家華:“……”

旁邊的3樓房東:“……”

圍觀群眾:“……”

開車的警察同誌:“……”

被害人張丁文,男,25歲,臨江省臨江市人,失蹤前於臨江市XX路XX連鎖餐飲店工作,居住於臨江市XX路XX號。

被害人馮小芸,女,27歲,安慶省合州市人,失蹤前於臨江市XX路XX連鎖餐飲店工作,居住於臨江市XX路富民公寓203室。

馮小芸於2009年4月與苗某在合州市完婚,因苗某婚後的嚴重暴力傾向,馮小芸在二次流產後,於2010年9月離家出走;

2011年1月份左右馮小芸到達臨江省臨江市,1月9號在市中心XX餐飲連鎖店就職,1月12號租下富民公寓203室;

3月14號苗某找到其工作場所,勸說其返家,4月11號於富民公寓304室被苗某殺害。

犯罪嫌疑人苗某,男,31歲,安慶省合州市人,捕前於臨江市XX路XX連鎖餐飲店工作,居住於臨江市XX路富民公寓304室,現押於臨江市XX區看守所。

2011年3月14號,苗某找到連鎖餐飲店工作的馮小芸,開始勸說其返家,期間應聘該家餐飲店臥洗,並租下富民公寓304室。

3月18號,苗某在“久久珠寶店”購買米小鼠胸針,連同發|票一起贈予馮小芸,再次勸說其返家。

4月5號二人於“亮哥早餐店”門口爭執,被前來吃飯的同事張丁文撞見。

在遭到馮小芸多次拒絕後,苗某於4月11號於304室約見馮小芸。

當天二人發生口角,麵對提出離婚的馮小芸,苗某情緒激動,失手用床頭櫃將馮小芸砸死。

事後苗某取走馮小芸的鑰匙,返回203室搬走物品,營造馮小芸自行離去假象。

期間因房東上門收租,物品清理到一半被迫中止,過程中未發現米小鼠胸針發|票。

苗某自4月12號至5月中旬將馮小芸屍首一部分碎屍後衝入下水道,另外的分多次拋屍在富民公寓後的爛尾樓,期間繼續在連鎖餐飲店打工。

自五月起,同事張丁文對苗某起疑,多次跟蹤後未果,不再關注。

2011年7月15號,連鎖餐飲店員工戚閔入住203室,發現馮小芸遺留衣物後起疑。

7月17號淩晨,戚閔與組長孔朋飛談論馮小芸信息,一旁同班次的苗某得知馮小芸的衣物未曾被房東清走,當天中午尾隨該同事,並提前盜走馮小芸晾曬於天台的衣物。

7月17號—7月21號,疑心被發現的苗某多次跟蹤監視該同事。

7月18號晚,餐飲店同事張丁文在爛尾樓附近撿到馮小芸曾佩戴的天鵝項鏈,並以此要挾勒索苗某;

7月19號夜裡,苗某於304室約見張丁文,在對方進門後將其擊倒殺害;後分屍,一部分衝入下水道,一部分於次日陸陸續續拋屍在爛尾樓排水坑中,拋屍期間被同事戚閔撞見。

擔心該同事起疑,7月21號中午11點50左右,苗某進入該同事所租住的203室,拿走馮小芸針織外套口袋內米小鼠胸針的發|票,11點57分離開。

過程被裝在室內的針孔攝像頭拍到,該同事報警。

7月21號中午12點49分,警方抵達富民公寓三樓,苗某正在處理張丁文遺留屍首,被警方當場抓獲。

經偵查,犯罪嫌疑人苗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涉嫌故意殺人罪,犯罪事實清楚,證劇確實、充分,法律手續完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擬將此案移送到XX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苗某的刑事責任。

戚閔以為到警局可以了解下案情進展,沒想到隻是做了個筆錄,留下聯係電話就讓走了。

問了下隻是說案件還在偵查審理當中,如果有進展的話會打電話聯係他的,畢竟戚閔也算是案件受害人之一。

捺完指印,簽完名,又由一名警察跟著,警車載著戚閔和他的零食再次回到了公寓。

因為監控裡顯示,苗立軍曾經在衣櫃裡翻找過東西,從戚閔處得知這點後,警方覺得可能會有一些重要線索,所以派了一名警察跟著戚閔又回到公寓。

將衣櫃裡馮小芸的衣物包括鞋子都裝到袋子裡打包帶走,對方表示取證完畢後會通知對方家屬來領。

如果沒有家屬,屬於無主物品,也不會再還回來了,直接充公,包括這天的監控錄像,作為證劇也取下SD卡拷貝了一份。

“如果之後還有什麼發現可以隨時聯係我們……對了,你這個針孔攝像頭網上哪裡買的?快遞盒還在嗎?發貨地址在哪裡?”

收好電腦,這位姓王的警官話題一轉,對針孔攝像頭的賣家表現出了極大興趣。

戚閔:“……”

死道友不死貧道。

點開購買針孔攝像頭的網店,戚閔乾脆利落地出賣了同城的賣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