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來,可笑不過受害者有罪論。 舉個例子,若是有人捕獲珍稀動物被告上了法院,他告訴法官: “這不怪我!誰叫它那麼貪吃落入我的陷阱!誰叫它運氣不好!要不是它的皮毛值錢我至於捕獵它麼!” 你怎麼看? 你居然會讚同他嗎? 至少法律應當不會,該判刑還是會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