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很多時候,最可憐的其實是執法者。不光每天都要麵對變態、殘忍的罪犯。而且如果罪犯要報複他們的話,首先受到傷害的就是他們的家人,朋友。可是每個人的心理承受力都是有限的。看到可怕的屍體,或者恐怖的犯罪現場,或許還可以咬牙挺過去。但是無論是誰,在自己最愛,最親近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都是無法冷靜的承受的。
前陣子看過一個日劇《UNFAIR》。裡麵的女主的確是因為過於痛恨罪犯,而錯殺了一個年輕人。後來女主也因此被報複了。可是看到最後的時候,我是很想問,最終不公平的人是誰。
罪犯說警察不公平,因為自己是在受到傷害以後,才犯罪的。可是人之所以被稱為高級動物,不就是因為我們會思考。如果人類也和動物一樣,才受到傷害的時候,就直接攻擊回去的話,那還是會思考的人類嗎?他們有的就隻是動物的本能而已,不是嗎?所以人要學會保護自己,通過各種合法的途徑。而現在社會也儘量創造的各種條件和正確手段給我們。這才有了所謂的文明社會。很多的罪犯他們本身的確是受害者,可是在受到傷害以後,其實他們可以用彆的方法解決問題的。
但是也不能不說,有的執法者的確對於犯罪者有些過於偏激的想法。認為罪犯就是不值得憐憫的,他們的行為是不該饒恕的。其實他們對待罪犯也的確是不公平的。因為這個世界上有很多人,所以也就有很多的性格和處事的方法。當然違背道義,觸犯法律是不對的。但是為什麼不能想想到底是什麼讓這些罪犯去犯了罪。有句話不是說可恨之人必有可憐之處(應該是沒記錯吧,難道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ANYWAY,我覺得到這樣說也是對的)。所以在執法者們說著,罪犯是多麼的可惡,罪不可恕的時候,不妨想想到底是什麼讓他們變成了這樣的。減少了這樣讓人變成罪犯的因素以後,是不是就不會出現那麼多的罪犯了?這才是執法者該做的,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