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1 / 2)

評《重紫》 魅*******狐 1883 字 8個月前

最近來看文,叫囂者很多,看不下去了,說幾句。

首先,我跟大家說明一下,所謂侵權的問題。以下請所有提到侵權問題的馬甲注意了,熟讀後還有不理解的,請你們再探討,本著和平、友好、相互交流的積極態度,切勿進行辱罵、抬杠等行為進行人身攻擊。因為我們是禮儀之邦,現在有外來文化正在侵略,請大家以大局為重,顧全大局,首先堅持國家利益為先,做到先攘外兼安內,以良好的風尚解決我們的爭議,體現我們中國人的良好道德修養,叫蠻夷邊兒去吧。

接下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法條,此處摘取相關幾點加以說明: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彙編若乾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上述已經成功說明關於《霹靂布袋戲》的事件已經排除了侵權的可能,請不要再作無謂的糾纏!

要是還有人不依不饒的,我想說,侵權是種民事行為,不是公訴案件,不要老用你們無知的行為影響法製建設了,我們國家現在法製不健全,麻煩你們配合一下政府的工作,為自己後代的安寧做點貢獻吧,叫囂影響□□的功能,導致人衰老,多鬱結會造成心臟的負擔,不僅影響你們的身心健康,對後代也是不利滴!保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