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1 / 2)

(三)關於離婚的訴訟

裁判離婚必須通過訴訟,當事人僅限於夫或妻,以其配偶為被告。夫或妻為禁治產人時,由其監護人為代理人,如其監護人即為其配偶,則應由親屬會議指定代理人。

離婚訴訟由夫之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適用特殊程序。在提起訴訟之前應當經過法院調解;起訴後,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有和好的可能,可以在6個月以內命令中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離婚訴訟權並非始終存在,可因自然原因或法定原因而歸於消滅。自然原因主要是夫妻一方死亡;根據新離婚法,法定原因主要有同意、宥恕、離婚請求權的拋棄及除斥期已過4種情況:

1.同意,指在行為發生前或發生時,有允許其為某種行為的意思表示。因此,同意必須以有意思表示能力為必要充分條件。新離婚法規定對於重婚和通奸有於事前同意者,不得請求離婚。

2.宥恕,指在行為發生後,對於其行為之責任有不予追究的感情表示。宥恕為不要式行為,不要求明示,亦不限於對他方配偶表示,默示或對第三人表示也有效。宥恕可以在起訴之前或之後提出,但離婚判決確定後,不得主張。新離婚法對於重婚和通奸有此規定。

3.離婚權的拋棄,指有離婚請求權的一方對已發生的離婚請求權有拋棄或不主張的意思表示。離婚請求權的拋棄要求拋棄人不僅具備意思表示能力,而且具備行為能力,可以通過放棄上訴或撤回上訴來表示。

4.除斥期,指可起訴的期間。新離婚法規定,有離婚請求權的一方對於他方重婚及通奸“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意圖殺害及被處刑“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不得請求離婚。6個月和1年的期間,自知悉時起算。所謂知悉,必須是確實知道訴訟程序上可利用的離婚原因之存在,僅僅是懷疑,尚不能開始期間的計算;5年的期間,自事情發生時起算,不問離婚權人知悉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