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規 第九章-第十章(1 / 2)

第九章

教師享有的六項基本權利:

1.教育教學權

2.科學研究權

3.指導評價權

4.獲取報酬待遇權

5.民主管理權

6.進修培訓權

教師資格的獲得條件:

教師資格條件(五個條件)

1.中國國籍是成為教師的先決條件

2.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養是成為教師的重要條件

3.合格的學曆

4.具有教育教學能力,是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所必須的條件,也是取得教師資格的重要條件之一

5.合法的認定程序(①-⑤)

①教師資格考試

②教師資格認定(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

③提出申請

④進行資格審查

⑤頒發證書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方法和期限規定:

1.警告,期限為6個月

2.記過,期限為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