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一章 大冤種一百五十一(1 / 2)

可能是當初哈梵泰成親的時候,寶華的態度讓皇太極以為她不怎麼喜歡這個兒媳婦。

有時候看著小孫女還會愣神,皇太極才和她商量給哈梵泰再找一個合她心意的小媳婦吧。

不然的話,按照皇太極現在的做事方式是不會管兒子們的內宅事的。

以前皇太極很希望給他的那些臣下兒子賜福晉,賜側福晉,目的嘛,一個是為了籠絡臣下和分化反對皇太極的勢力,另一個則是為了繁衍生息。

前些年不隻是大明一直處在戰亂之中,大清也是一樣,有戰爭自然就有死亡,加上滿人本來就比漢人少。

所以當時局穩定下來,皇太極當然要頒布政策發展人口,其中之一就是鼓勵寡婦再嫁。

皇太極是女真人出身,本來對女子貞潔看得不重,不說宗室其他人,就連他自己都娶了寡婦,還不止一個,這就讓他覺得寡婦再嫁是很正常的事。

他覺得沒有婚嫁哪裡來的嬰孩?哪裡來的人口增長?

而且近些年來由於戰爭成為寡婦或者望門寡的婦女不是一個小數目,要是她們都守寡了,這人口失衡可不是一個小問題。

皇太極還以為朝臣們都是聰明人,一定可以遵令行動,可就是這麼一個在他眼裡的小政策在他示意給內閣的時候,以範文程為首的漢臣們第一個站出來反對,就連陸聞之他們也響應範文程,甚至還有不少滿人也站了出來。

陸聞之倒不是也和範文程一樣的固執想法,覺得女子就應該從一而終,

也許他以前是這麼想的,可是見識到越來越多到事業女性以後他哪裡還敢這麼想。

他反對是因為他出身官宦世家,從小長在平湖,那是禮教較為森嚴的江南,耳濡目染之下他對這種情況更清楚。

前朝時期守寡的婦人不僅不能再嫁,還要侍奉舅姑,一旦有什麼差錯,那宗族就會出麵讓她認清現實,而且世人覺得再嫁女有辱門風,一個家族要是有守寡再嫁的女子,勢必會影響整個家族姐妹的婚事的。

宗族不會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所以一經發現守寡女子有什麼風吹草動,肯定第一時間就秘密處理了,連官府都不會驚動。

對於族人來說,宗族的族規比國家的律法更需要遵守。

就算陛下下了聖旨勒令寡婦再嫁,那些家族也不會允許族中女子再嫁的,甚至會在官府強壓他們執行之前,了結了那些女子的性命,更甚的會將這一切罪孽都歸結於陛下身上,他們會認為陛下打下蠻夷出身,不懂禮儀的烙印。

一旦這個烙印被打下,陛下再有什麼新政想要施行的話是難上加難了?

範文程和陸聞之的反對讓皇太極見識到了他之前沒有注意到的事情,他年輕的時候是經常會在大明活動,可他忙著籌措糧草,不會注意到和他無關的寡婦的事。

他雖然也知道大明講究貞潔烈女,但是他沒有想到他們對於寡婦再嫁反應這麼大。

範文程也覺得他們態度太過堅決可能會讓陛下下不來台,便提出另一個類似的請奏,“陛下臣有本要奏,前朝律法規定‘凡庶人娶婦,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婚娶’。”

範文程一直覺得現在選秀年紀太大,想要借此機會讓降低秀女的年紀。

“可如今人口凋敝,百業待興,沒有勞力,經濟就不能發展……不如恢複古時舊製。”

範文程說的古時舊製指的是隋、唐、宋時期,政府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

也就是說將初婚年齡定在男十五、女十三。

皇太極並沒有準奏,當初選秀製度開始之處,寶華規定了秀女參選的年紀最小也要十五歲的時候就跟皇太極討論過這個問題,她說過如果女子身子未曾養成,那就算成親生子,那子嗣也未必有多麼健全健康,甚至容易早夭。

皇太極雖然準了,但剛開始並沒有多相信,之前他沒有多餘的精力管這種小事,不過在這幾年他也發現了這一點是對的。

像是以前,剛成親一兩年就生了的孩子,夭折率特彆高,可是這十多年來,因為選秀年紀的提高,成親的年紀也越高,嬰兒夭折率反而大大降低。

皇太極要的是大清的巴圖魯,可不是病秧子,當然不會同意他的奏請。

而在範文程的奏折被陛下駁了以後,陸聞之也有本要奏,他的奏折裡提出兩個建議,一個是保護婦女,眾所周知婦女是生育的主體,保護婦女是增加人口的前提和保障。

他的奏折裡還提到多個朝代在保護育齡婦女的政策,早在戰國時期,官府就會派出醫士照顧臨產婦女,還為生育多胞胎的家庭提供幫助。

兩宋時期,繼續推行鼓勵老百姓多生多育的政策,以保障嬰幼兒撫育,而對那些生育嬰兒後不能贍養的人,不論男女,也予以優待。

南宋的時候官府還下令,鄉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貧乏之家、生男女不能養贍者,每人支免役寬剩錢四千,以減免賦稅的方式來增加貧困老百姓家嬰幼兒的存活率。

元代時期不允許買賣婚姻,禁止典賣妻女,拒絕把女子當作商品。

也可以沿襲前朝規定,如果懷孕的婦人犯罪都要等到產後一百日再拷問及決笞杖刑,假如沒有生產就對孕婦拷問及決笞杖刑,因而造成胎兒墮胎的,官吏都要被罰。如果確定孕婦犯死罪可讓穩婆入大牢看視,等到產後百日再行刑,嚴格保障孕婦的生育權利。

還可以以多產多育為祥瑞,積極給予物資獎勵。

另一個是保護兒童及特殊群體,保護兒童,包括禁止棄嬰溺嬰,收養棄嬰孤兒,非常有利於降低嬰兒死亡率,促進人口再生產和增長。

宋代立養子法,準許無後嗣的民戶領養孤兒,在各地創設專門收養棄嬰的慈幼局或嬰兒局,並設立舉子倉資助貧困之家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