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妓女都可被列為列女。南宋揚州名妓毛惜惜,因被宋理宗封為英烈夫人。而有幸入了《宋史》列女傳。宋人列女是以品德節操為標準,而不是守節不改嫁為標準。這些都說明宋人的節婦列女標準和再嫁、失身都沒關係。
《青瑣高議》這則筆記是北宋的筆記,隻能證明北宋世人對婦女改嫁的態度很寬鬆,沒有限製。那麼南宋的情況如何呢?是否變得嚴酷起來了呢?
南宋人施德操在筆記《北窗炙輠錄》中記載讚美其家兄門生孫朝宗娶再嫁女的故事可以說明問題,“家兄門生有孫力道,在鄉校與一同舍舒子進相友善。子進本富家子,後大貧,有孀婦挾二孤累然從。子進既不能為之資,年寖老,嫁無售者,力道深憐之。每自念,使我忝一第,必娶之。無何,力道果登第,時年雖近四十,然美豐姿,貴官達宦爭欲婿之者十數,力道皆謝去,遂歸語舒氏婚,及舒氏歸,已白發滿頭矣。力道與之歡如平生。”[4]施德操的家兄門生孫朝宗(字力道)與鄉校同學舒子進很要好。舒子進本來富家子弟,但後來逐漸變得很貧窮。有個寡婦帶子兩個孩子嫁與舒子進。舒子進年歲大了,又貧窮無力養活母子三人打算讓其改嫁,但卻難以把她嫁出去。孫力道很是同情舒子進及寡婦與兩子,但自己也不富裕無法接納三口人,於是許諾若科考及第必娶舒氏。後來孫力道果然登第。孫力道雖近四十,但是美豐姿,風華正貌、前途似錦。達官貴人爭著想把他認作女婿的有十多人,孫力道都推辭謝絕了。孫力道如願迎娶舒氏,舒氏當時已白發滿頭了。但孫力道並不嫌棄與她相愛終生。這個舒氏至少三嫁,還有兩個孩子,孫力道並不以娶她為恥。
還有一個例子也可以很好的說明問題。那就是南宋筆記《癸辛雜識》記錄的《劉朔齋再娶》,“魏鶴山之女,初適安子文(安丙)家,既寡,謀再適人。鄉人以其兼二氏之撰,爭欲得之,而卒歸於朔齋(劉震孫)。以故不得者嫉之。”[5]南宋末著名理學大師魏了翁之女既寡而欲再嫁,當時許多人都爭娶之,競爭很激烈,最後劉震孫幸運的娶到她,那些沒有娶到的,還很嫉妒他。這則記載說明即使南宋後期,宋人對待婦女改嫁的態度也是非常寬鬆與開明的,世人不止爭奪出色的寡婦,而且爭不到還表現出嫉妒情緒來,人們並不以娶再嫁女為恥。
宋代並沒有婦女再嫁可恥,有辱家門的觀念,元以後婦女再嫁才成為“可恥”之事。宋人在墓誌銘中、筆記裡並不在意、避諱、隱瞞自己的母親、妻子、妹妹等親人女性的再嫁經曆。如南宋高宗紹興年間狀元張九成,娶改嫁女馬氏,馬氏死後,張九成在其碑誌中“述馬氏再適事,不少諱。”[6]伊沛霞在《內闈—宋代的婚姻與婦女生活》中也指出:“終宋一代,寫家們經常毫無歉意或毫不顧慮地提到一個女人的前夫。”[7]
曆史上宋朝婦女改嫁的事例實在太多,比較有名的有宋太祖趙匡胤將其同胞孀居的姐姐再嫁給愛將高懷德。劉德妃就是在民間先嫁給龔美,後再嫁給宋真宗皇帝,而成為皇後的。仁宗曹皇後也屬於再嫁仁宗,(曾出嫁已經過門,屬於有再嫁之名,無再嫁之實。)範仲淹的母親謝氏從小帶著他改嫁朱門,範仲淹的兒子範純祜死後,範仲淹將兒媳再嫁給自己的門生王陶。範純祐孫女也再嫁。王安石因兒子王靂患了心疾(精神病),時常與妻子龐氏吵鬨。王安石知道兒媳無辜,將龐氏改嫁。還有理學大師程顥兒媳婦再嫁、程頤的侄女再嫁等等。
這些都是北宋的,南宋嶽飛的第一位妻子嶽雲的母親劉氏就擅自脫離嶽飛兩次改嫁。嶽飛的第二位妻子李娃也極可是再嫁給嶽飛的。因為嶽飛娶她之時她已經28歲,而在宋代14歲就可結婚,李娃28歲初嫁可能性很小。還有著名的才女李清照再嫁於張汝舟,陸遊的妻子唐婉再嫁給宗室趙士誠,南宋末年的宰相賈似道母親胡氏三嫁等等。
據張邦煒先生統計隻是宋代筆記《夷堅誌》,所記載宋代婦女改嫁就有61例。他在《宋代婦女再嫁問題探討》中說:“《夷堅誌》所載宋代婦女改嫁的事例竟達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改嫁的時間可考者凡41例,屬於北宋的僅4例而已,屬於南宋的多達37例子。”[8](《夷堅誌》是南宋筆記,記載南宋的事情自然應比北宋時的多。)南宋末年的編集訴訟判詞和官府公文的分類彙編《名公書判清明集》記有許多改嫁事例,卷九“婚嫁”中宋代婦女不止再嫁,三嫁現象也很多。
南宋袁采在其著作《世範》指出:“(夫)作妻名置產,身死而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9]在南宋夫死無子,妻子帶著夫家財產改嫁的情況多了。《名公書判清明集》明確說道:“再嫁之妻將帶前夫之子,就育後夫家者多矣。”[10]可見宋代婦女不僅再嫁多,帶夫家財產改嫁多,帶前夫之子再嫁的也很多,這些都說明,宋代再嫁現象的普遍。《名公書判清明集》還記載一個案例,南宋末年,有個叫李孝德的人向官府告發其寡嫂阿區薄情三嫁“以一婦人而三易其夫”,得到的答複是“(夫)既死之後,或嫁或不嫁,惟阿區之自所擇”[11],而且還被打了一百板子。這很能說明問題。可見在宋代丈夫死之後,妻子是守寡還是改嫁,都是以自己的意願做主決定的,他人無權乾預。
宋朝法律至始至終從未限製婦女再嫁。關於婦女權益,宋朝法律大部分條款繼承於唐朝,但又很多改進與提高之處。如有關離婚的宋代法律規定:妻子從娘家帶來的陪嫁財產、及婚後得自娘家、及自己陪嫁財產的增值部分、當改嫁時可以帶走。這明確表明宋朝法律對改嫁婦女的關愛與尊重。在宋朝甚至還明確保護客戶死後之妻再嫁,之女任意嫁,“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自嫁。”[12]這都是前代漢、隋、唐、五代所沒有的,而且後代元、明、清也沒有的。郭尚武先生在《論宋代保護奴婢人身權的劃時代特征》中指出:“宋代民事立法新增了保護奴婢人身權的規定,奴婢由民事權利客體轉化為主體,在封建社會法製史上,唯宋代獨有。”[13]宋代廣大客戶,人權地位提高了,所以宋人廣大婦女的權益也提高的。這體現著宋代法律之進步偉大之處。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頒詔:“不逞之民娶妻,給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嫁。”[14]從政策法律上給予婦女改嫁權益。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朝廷又規定:“女居父母及夫喪而貧乏不能自存,並聽百日外嫁娶。”[15]放寬了婦女再嫁居喪的期限限製,由名義上服喪3年實際27個月,縮短為一百天。這一百天也不是完全死規定,有具體困難還可以打破這個期限。如紹興初年,鼎州士兵周的妻子向政府報告:“夫死無以自存”,請求居喪“改嫁”。結果“從其情,準許她提前於服喪期間另嫁”。[16]《名公書判清明集》也記載一個叫阿常的三嫁女,“自錢而徐,自徐而張,至於三矣”,夫亡“未及卒哭”即行改嫁,政府並未追究其違反“諸居夫喪百日外,而貧乏不能存者,自陳改嫁”行為。《宋刑統》還明確規定:“已成婚而夫移鄉編管,其妻願離者聽;外出三年不歸者,亦聽改嫁。”[17]丈夫如果犯罪遷到外地生活,妻子不願去的,就可以提出離婚。夫外出三年不歸的,妻子可以隨便改嫁。宋代女子離婚、改嫁條件是很寬鬆的。這些新增的法令更人性化,是前代所沒有的。宋代以前的律令,絕不允許妻子主動提出離婚、拋棄丈夫。宋代女子相對於前代有了進一步的離婚自主權,為再嫁、改嫁奠定了基礎。
《宋刑統》明確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18]夫妻感情不合就可以離婚。宋人對離婚態度也很開明,認為如果感情不合就該離婚,離婚後就可自由改嫁。司馬光宣揚:“夫妻以義合,義絕則離。”[19]陳烈主張:“夫婦不相安諧,則使之離絕。”[20]程頤認為:“出妻令其可嫁。”[21]郭東旭先生在《宋代法製研究》第八章就專門討論了宋代的婚姻家庭法,包括結婚、離婚、守節、改嫁,特彆指出宋代婦女的離婚權擴大了,而且結婚也強調兩廂情願,離婚注重義絕。[22]
範仲淹在其所訂《義莊田約》中規定,給予再嫁婦女費用要遠遠高於男子再娶的待遇。《義莊田約》最先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23]後來改為:“嫁女者錢五十千,娶婦者二十千,再嫁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24]這無疑表明宋人對再婚女性的關愛。王安石更是為婦女再嫁提供曆史依據,指出孔子兒媳伯魚妻就曾再嫁,進而提出婦女再嫁豈有不合禮法之理?南宋袁采在其著作《世範》中明確支持寡婦再嫁,“寡婦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內外親姻有高義者,寧若與之議親。”[25]
在宋代世人不僅不反對寡婦再嫁,而且幫助寡婦再嫁被視為一種美德。北宋理學大師程頤有一侄女成了寡婦。她父親幫她再嫁。程頤為她父親寫行狀,稱讚此事,認為使甥女新寡再嫁為美德。朱熹也曾讚揚此事,“嫁遣孤女,必儘其力。所得俸錢,分贍親戚之貧者。伯母劉氏寡居,公奉養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從女兄以歸。教養其子,均於子侄。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懼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歸嫁之。”[26]
南宋名將陳規當得知女兒的婢女原是雲夢張貢士的女兒,由於戰亂丈夫死生活困難而被迫淪為婢女後,就不讓她再做婢女,還拿出自己女兒的一部分嫁妝給她,並給她找一個好人家讓再其嫁。當時人民聽到這件事後,有感動的落淚的。“嘗為女求從婢,得一婦甚嫻雅,怪而詢之,乃雲夢張貢士女業,亂離夫死,無所撫,鬻身求活。(陳)規即輟女奩嫁之,聞者感泣。”[27]這足以說明當時世人對婦女改嫁的態度是很開明的。
在宋代還有許多人給幫助寡婦再嫁之人寫婚書短語,以表示讚美慶賀,如“令女月虧影缺,喜兔魄以重圓。”[28]可見幫助婦女再婚的行為不僅被接受,還被祝賀讚揚。“夫人盛年,既終喪,宜改適。”[29]這是宋人普遍的態度。
仁宗時,參知政事吳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寡後多年未嫁。禦使唐詢竟向皇上控告吳育:“弟婦久寡,不使再嫁”。[30]可見在宋代不幫助寡婦再嫁,還是一種錯誤,還要被指責。
宋真宗時還出現兩個宰相張齊賢與向敏中為爭娶一個出色有錢的寡婦柴氏,鬨到驚動到皇帝出麵解決的事件。[31]宋孝宗時還出現兩個大臣同母異父的兄弟尚書單夔與侍郎耿延郊爭葬再嫁之母,最後皇帝出麵親自送葬傳為美談的事件。[32]宋徽宗時兩位當世名儒陳了翁與潘良貴就是異父同母的兄弟,兩人母親還經常往來兩家。[33]這些都足以說明宋代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對再嫁輿論的寬鬆及對寡婦、再嫁女的不歧視與尊重。
宋代並沒有出現清代“夫死,婦不再適。裡有再醮者,鄉黨宗族引以為恥。”[34]“再嫁者必加以戳辱,出必不從正門,輿必勿令近宅,至家牆乞路,跣足蒙頭,群兒且鼓掌擲瓦而隨之。”[35]的極端鄙視婦女再嫁的情況。《清律》:“再嫁之婦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婦再受封,義當守誌,不容再嫁以辱名器。”[36]宋代也沒有這樣的法律,明確歧視、禁止婦女再嫁。
清人袁枚對宋代名儒陳了翁與潘良貴之母親經常往來兩家感慨道:“其母遂往來兩家。一母生二名儒,前所未有。”此事太通脫,今人所斷不為,而宋之賢者為之,且傳為佳話。高南阜太守題詩曰:“贈妾生兒古人有,兒生還妾古人無。宋賢豁達竟如此,寄語人間小丈夫!”[37]清人俞正燮不滿王安石的孔子之子伯魚妻改嫁說,“王安石得唐石經女字中誤作兩乳,乃為說雲“似嫁庶氏,而鄭言母姓氏非也”。蓋安石以其兒婦龐氏於子雱在時改嫁,欲自比孔子,因以其子比伯魚,故言伯魚妻改嫁,且質之以嫁庶氏,證成其事,其妄如此![38]這些都說明宋人與清人對婦女改嫁的態度與輿論環境完全不同。
綜上所述,宋人對婦女的貞節觀是健康的,宋代女人的離婚輿論、再嫁環境是寬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