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四天來,第三次屍檢,同時也是對同一個人的第二次屍檢。
這是我這輩子檢查過的最詭異的屍體。
現場所謂的屍體隻剩一隻落在毯子外,有著嚴重陳舊燒傷的手,完好無損的毯子下麵本應是軀乾和頭顱的部分隻有一層油膩難聞的屍灰。
殘手沒有新增的傷害痕跡,本應跟身體連接的部分呈現輕微燭化。
床單緊挨著屍灰邊緣有一塊不明顯得汙漬提取出了酒精成分。
地板上的鬨鐘底部有一層微弱的屍油,像是隔著什麼浸上的一樣。
屋內門窗關得非常嚴,房間裡其他地方沒有任何燃燒跡象。
最後我驗查了寢具材質,毫不出我所料,是燃點極高的氨綸——那是葉藍吩咐的,她對火災有嚴重的恐懼症,故此床品都是選用這種不易燃的布料。
——很好,完美如教科書一般的人體自燃。
人體自燃不是什麼超自然現象,在法醫學裡算是罕見門類。簡單說來,就是人在失去知覺後,如被燃點較高的衣物寢具包裹住身體,又輔有酒精、油脂等助燃劑,人體皮膚燒至脫落後,就像烤得流油的五花肉,會有脂肪流出,被脂肪浸濕的衣物寢具就成了“燈芯”,人體內的脂肪成為“蠟”,於是人體就像被點著的蠟燭一樣持續緩慢低溫燃燒,直到被衣物寢具,也就是“燈芯”包裹的人體部分燃燒殆儘。
昨天葉藍如常吃了強力安眠藥——臥室現場符合以上所有條件。
我還原的凶案現場是,犯人潛入葉藍臥室,將失去知覺的葉藍軀乾包裹在氨綸毯子內,在她身上倒上酒再點燃,形成人體自燃,酒順著身體淌下,滲入床單,擴散到毯子籠罩的範圍外,這塊酒漬沒被點燃,保留了下來。
隨後犯人將鬨鐘隔著毯子放在葉藍身上,所以鬨鐘底部才會浸上屍油,當身體燒儘,鬨鐘隨之滾在地上,把我們驚醒。
那隻殘手應該是凶手離開之後,葉藍無意識翻身,露在毯子外避免被燒毀。
以葉藍的體重,人體自燃燒儘至少需要五個小時,葉藍吃安眠藥是23點30,鬨鐘落地的時候欽方看了表,是5點11分,往前推5個小時,犯人最晚需要在0點11分動手。
那昨晚沒有嫌疑的,隻有狄衡與李曇。
因為那時候他們在打電話。
李曇回房去拿一個很重要的資料本,但是在房間沒找到,記起來拿到過門廳,就用內線電話打回門廳,讓狄衡幫著找。
這個電話從七月十五的0點6分開始到0點20分結束,管家證實了有這通信記錄,兩邊的電話都是有線,不能離開電話機接聽那種,他們都沒有作案時間。
那麼,有嫌疑的人就是留在宴廳的我、城白羽和欽方。
城白羽一臉蒼白,慘笑一聲說他睡著了,欽方硬邦邦地丟出“我也一樣”四個字。
很好,又陷入瓶頸了,可我能怎麼說呢,我也睡著了啊。
全場靜默,不知過了多久,欽方忽然抓走我的藥包,我一驚,他從裡麵翻出我的安眠藥,重重拍向桌麵。
安眠藥,少了一顆。
欽方嘶聲道:“我就說、我昨晚、睡得、不可能這麼沉。”
城白羽抓起桌上的對講機,管家告訴他,葉藍的安眠藥沒有少。
有人在我們的食物裡下藥了。昨晚的昏昏欲睡確實很像吃了安眠藥之後的反應……對了,我想起來了,李曇減肥不吃晚飯,狄衡昨天心事重重也沒怎麼吃飯,所以他們兩個才能接打電話。
我飛快看向李曇和狄衡——昨晚是他們取回的飯!啊,還有酒!對,那瓶威士忌!酒就是昨晚人體自燃的助燃劑!
點火設備的話,我知道狄衡有,但是這個太容易獲得了,忽略不計。
我仔細捋順所有線索,眼前一黑。
我又遭遇了這幾天鬼打牆一般的證據死胡同。
我的安眠藥在七月十二的白天還一顆不少的,但這幾天我沒有吃也沒檢查,誰都有可能從我包裡拿走藥,這點沒法追查。
除此之外,凶手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作案時間。
二、在食物裡下藥,使得大家睡著,方便作案。
三、知道葉藍的床品是氨綸,利用氨綸特性製造人體自燃。
滿足條件一的是我和城白羽、欽方
符合條件二是昨天做晚飯的李曇跟一起把飯拿回來的狄衡,但他們倆個沒有作案時間。
我們是分餐製,吃飯的時候下藥不可能實現。
條件三是在這次殺人前進過葉藍臥室的人,那麼除了李曇所有人都滿足。